| 目前,相当多的饮片生产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,即生产品种少而经营品种多。据调查,一般饮片生产企业加工炮制的品种也就400余种,但实际销售的品种却有五六百种或更多,即有数百个品种是购进药材未经加工就直接销售的。例如,有些企业不但加工炙黄芪,而且还经营不需炮制的三七、蛤蚧、蜈蚣、冬虫夏草等;还有的企业经营已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如阿胶、鹿角胶、羚羊角粉、血竭等。这实际是一种生产与经营混合交叉的违规行为。
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有区别的,在我国药品管理法规体系中对其是分别管理的。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《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》要求:“为规范中药饮片的生产管理,在企业申报中药饮片认证和核发中药饮片药品GMP证书时,其认证范围应注明含毒性饮片、含直接服用饮片及相应的炮制范围,包括净制、切制、炒制、炙制、蒸制等。”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《换发〈药品生产许可证〉的通知》附录中对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中生产范围填写规则也作出了同样规定。
以上规定已明确,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从事中药饮片炮制加工的专业单位,其经营范围应当符合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规定的范围,突出产品的生产性质,即应当从市场购进中药材后按炮制规范进行加工,制成一定规格的饮片后进行销售。《中药药典》2005年版对“药材炮制”的定义是:“将药材经净制、切制、炮制处理,制成一定规格的饮片,以适应医疗要求及调配、制剂的需要,保证用药安全和有效。”药材不需炮制或分装而直接销售的品种如三七、蜈蚣、红参、西洋参等,饮片生产企业不应经营,应由医药经营公司直接经营。而已经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,饮片生产企业就更不能经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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